基本案情
異議人:安徽省六安瓜片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安徽省霍邱縣臨水鎮玉泉酒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安徽省六安瓜片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安徽省霍邱縣臨水鎮玉泉酒業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標公告》第56702385號“徽六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徽六及圖”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123806號“徽六HUILIU及圖”、第13123732號“徽六及圖”、第52204947號“徽六HUILIU及圖”商標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飲料;甜食”以及第32類“啤酒;無酒精飲料”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對象等存在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用于“茶葉”商品上的“徽六及圖”商標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已構成對異議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復制,且其指定商品與異議人產品亦具有一定關聯,因此該商標如予核準注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56702385號“徽六及圖”商標不予注冊。